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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部门重点打击15种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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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HZAD
今年第一季度,上海市工商部门共监测各类广告53063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775条,违法率为1.46%,较去年4.76%的平均违法率有明显下降,其中在药品保健品等场所发现涉嫌违法广告94条。
据悉,工商部门近期将对假冒伪称性虚假广告、吹嘘夸大性虚假广告、欺诈误导性虚假广告等三大类15种广告予以重点打击,并从现在起至6月份,对印刷企业、产品包装和说明书、医药商店和医院散发和摆放的印刷品广告进行重点检查。
三类15种虚假广告
第一类:假冒伪称性虚假广告
广告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虚假不存在,骗取邮购预订、培训报名或中介服务等费用的;
伪造或隐瞒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财产状况、资质荣誉等广告主资讯的;
利用广告对产品性能、产地、来源、用途、质量、有效期、生产者等事项做虚假表述和演示的;
以消费者、患者现身说法形式,用虚构的人物、事件和经历来证明商品或服务效果的;
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检测报告、文摘、引用语不能提供证明或证明无法律效力的;
第二类:吹嘘夸大性虚假广告
广告中使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如“药到病除”、“标本兼治”、“完全无副作用”等;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超出主管部门核定范围进行夸大宣传,如药品广告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定的药品说明书范围夸大功能主治范围,保健食品超出卫生部核定的保健功能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
对产品的销量排名、市场占有率以及评比获奖情况做夸大表述的;
第三类:欺诈误导性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偷换概念,误导社会公众的;
摘引有关报道、论文、鉴定时,断章取义,违背原文真实意思的;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滥用社会公众人物做形象代言,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社会公众介绍商品服务的特点、性能、效果的;
捏造虚假信息贬低、诽谤同类产品或服务,利用广告进行不当比较和竞争的;
省略关键要素或未注明必需的附加条件,广告整体效果虚假的;
滥用公益的名义或政府机关的名义,混淆市场商业性行为和政府行政性行为,误导社会公众的;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商业广告,如以通讯、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误导社会公众的。
信息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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